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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参保职工住院指南

发布时间:2015年 11月 19日 14时 14分 编辑: 点击量:6067

长春市参保职工住院指南

 

一、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

您办理住院手续时,请出示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,以便医院识别身份和定期结算。如因急诊而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,请3个工作日内将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身份证交给院方查验,否则住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将由您个人承担。

二、费用知情权

在您住院期间,医院每天向您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,并由您签字确认,出院时医院向您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单,由您签字确认后才能成为出院结算的凭证。

三、医疗费核报

您住院医疗费用核销的范围,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支付标准以内的甲、乙类部分医疗费用,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丙类医疗费用不予支付。甲、乙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内的药品。您核报的费用将通过院端医保网络直接核报。

四、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

1、基本医疗统筹基金额度为120000元。

2、公务员补助为4万元(仅限于缴纳了公务员补助费用的参保职工)。

3、大额救助为320000元。

五、费用结算

1、起付线。起付线是指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界限。省级综合医疗机构为15%(1500元);市级医疗机构(含省、市专科医院)为12%(1000元);区级综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(含厂矿、院校医院)为9%(700元)。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您自理。

2、乙类药品、检查治疗项目(进口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个人承担50%)费用由您承担10%。

3、起付线以上,最高支付额度以下,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(包括公务员补助、大额救助)您要承担一定比例(即个人承担比例)。省级医院15%、市级医院12%、区级医院9%,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减少2%。

4、医疗费用核销计算公式

(1)核报部分=(费用总额—自费金额—自理费用—起付线)*(1—个人承担比例)

(2)自付比例=(费用总额—自费金额—自理费用—起付线)*个人承担比例

(3)大额(超12万元以上)核销计算公式。1至30,000元(费用总额—自费金额—自理费用)*75%。30,001至200,000元(费用总额—自费金额—自理费用)*85%。

(4)公务员补助=(自理费用+起付线+自付比例)*60%。

上述自费金额是指不予核销的丙类费用。自理费用是指需个人承担8-10%的乙类费用。自负比例是指起付线以上,最高支付限额以下,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,个人要承担一定的比例。

例如:您是在职参保职工,在市级医院住院,总费用为5000元,其中甲类费用为4000元,乙类费用为1000元,没有丙类费用。自理费用=1000元×10%=100元,市级起付线=1000元。核报费用=(5000元-100元-1000元)×(1-12%)=3432元。

六、转诊转院

1、如果您的疾病经多次会诊仍无法确诊或不能诊治时,您可通过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。需转往本地非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,由所在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《转院审批单》。

2、需转异地治疗的,经省级以上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并由其医保科(办)同意,填写《转外审批单》报市医保中心审批。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核销。您转外治疗的起付线为3000元,自付比例为30%。

3、异地发生急诊抢救住院时,请于五个工作日内电话申报0431-81110000、0431-81932999急诊登记。

医保政策监督 如果您发现享受的待遇有问题时,请及时与医院医保科(办)或市医保中心联系。

市医保中心电话:0431-81110000、0431-81932999传真0431-85678845。


祝您早日康复!

    注:如果员工另外有商业医疗保险,请务必确认是否要基本医疗赔付后才能申请理赔,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


    因医保政策实施随时会有调整,请以医保中心的最新政策为准。